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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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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职责

详细介绍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取得招标人员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2、除《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赔偿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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